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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5-17 00:50:18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1、由县文化体育局根据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要提出建设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设。建设项目选址如涉及土地、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施工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3、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县文化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4、县文化体育局应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民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需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活动场地,未按规定报县文化体育局批准的;未按规定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全民健身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体育设施被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